曝光四起典型案例!事关随意处置建筑垃圾
2026-06-16 19:49:08          来源:耒阳市融媒体中心 | 编辑:谢娟娟 |          浏览量:1551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排放、清运、处置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四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望相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一、谢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1日,谢某某驾驶一台装有约1.2吨装修垃圾的皮卡车,在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明理坳附近路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附近城区建筑垃圾监控设施发现报警,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随后,耒阳市城市管理局渣土事务中心水东江中队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问话,按程序将该违法行为书面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二)处理结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当事人谢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其将倾倒的建筑垃圾立即清除,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限期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二、刘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9日,刘某某驾驶一台装有约0.9吨装修垃圾的小型货车,在三架街道办事处青鹿社区运煤专线路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附近城区建筑垃圾监控设施发现报警,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随后,耒阳市城市管理局渣土事务中心五里牌三架中队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问话,按程序将该违法行为书面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二)处理结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当事人刘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其将倾倒的建筑垃圾立即清除,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限期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三、郑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4日,郑某驾驶一台装有约2吨装修垃圾的勾臂车,在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滨江环路自由地休闲广场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耒阳市城市管理局渣土事务中心水东江中队工作人员巡查过程中查获,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随后,耒阳市城市管理局渣土事务中心水东江中队对当事人进行调查问话,按程序将该违法行为书面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二)处理结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当事人郑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其将倾倒的建筑垃圾立即清除,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限期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四、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物料遗撒污染道路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6日上午,耒阳市城管局渣土事务中心水东江中队工作人员巡查至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振兴南路、建设路时发现有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情况,随即前往市公安局水东江派出所调取该路段视频监控。经调查发现系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梁某某驾驶大型电动拖挂车装载耒阳火电厂灰粉运送至东麓电厂灰坝处置,因未对车辆采取密闭覆盖措施,运输途中发生物料遗撒,造成振兴南路、建设路等多条城市道路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运输煤炭、土方、砂石、水泥、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遗撒物料。”的规定。随后,耒阳市城市管理局渣土事务中心水东江中队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问话,按程序将该违法行为书面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二)处理结果

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遗撒物料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遗撒物料污染道路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其公司立即清洗污染路面,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限期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不仅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居民生活质量,还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耒阳市城市管理局与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的监管。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734-4377718),共同维护城市的整洁与美观。

耒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责编:谢娟娟

来源:耒阳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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