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核心内容⑤:我们能做什么
2026-03-09 10:59:47          来源:耒阳市融媒体中心 | 编辑:梁昕 |          浏览量:544

1.保护和修缮(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负责建筑的日常保护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和原有风貌。非国有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由历史建筑责任人承担;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县(市、区)政府申请资金补助进行产权置换、收购。

2.合理利用与活化

原住居民可通过开展传统戏剧和曲艺表演、制作推广衡阳名优特产、经营名宿和特色餐饮等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鼓励依据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3.监督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责编: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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