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亮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一起两年前道路交通事故陈案的调解申请,该乡调委会受理后,依法予以调解。
经调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黄某开两轮摩托车与唐某开盘式拖拉机在导子镇浔江段相撞,经耒阳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当时事故发生后,唐某付了黄某医药费7000元,对方也一直没有来协商。6月中旬,唐某到亮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对方拿了4万元医药费发票,要自己付2万元,除已付的7000元,还要付13000元。自己看了对方的医药费发票,只有一张29000多元是正规人民医院发票,其余的都是不正规的,只同意付29000元的一半14500元,除已付的7000元,还应付7500元。为此,双方在医疗费用上争执不下产生纠纷。
在开展调解时,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调解现场核实实情,并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查看了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看了黄某出示的医药费发票。听取他们陈述后,对黄某明确了除正规发票外,法律上不支持其他不正规发票作为有效发票的证据。也要求唐某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除正规发票的一半赔偿外,再适当的补偿一些营养费及误工费等。经过耐心沟通,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讲述法理和情理,最终,调解结果为唐某一次性赔偿对方医药费、营养费等11300元,共计18300元。此赔偿金额作为最终赔偿,双方以后不得就此事项再生事端。双方同意了调解结果,表示对调解非常满意。
据介绍,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亮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党史学习教育,不断总结在实际调解案件过程中累积的经验,优化调解流程,提升纠纷双方的调解体验感及满意度。(记者 赵娟)
责编:梁昕
来源:耒阳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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